現行法律是什麼?概念、特徵和例子、與實在法的關係
我們解釋現行法律是什麼、其特徵和例子。此外,它與實在法的關係。
現行法律涵蓋強制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規。
現行法律是什麼?
在法學和法律中,我們所說的現行法律是指現行的某些規則、法律、學說或規定,即在特定地域和時間必須遵守的規則、法律、學說或規定。
換句話說,現行法律是現行的一套規則和法律,有效且有效,至少在它們被相應機構(通常是立法部門)廢除和/或被新的規則和法律取代之前。
現行法律與過期或廢除的法律完全相反,通常被認為是所謂實在法的一部分,因為它是國家正式法律的最新版本。但我們稍後會深入研究這個差異。
無論如何,法律的有效性取決於它提出的規則是否具有當前和強制性適用,或者是否是過去的判例,具有歷史價值和非強制性(非當前)遵守。
例如,在20世紀中葉的美國,法律將白人公民和非裔公民嚴格分開,並賦予前者一系列非常顯著的特權。該法律早已被拋在一邊,並已被正確地廢除,因此它不再有效,因此它的規定也不再有效,也就是說,不再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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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的特點
現行法律的特點如下:
現行法律無論其起源於習慣法(即人民的習慣)或由政府正式立法,均由國家和法律機構強制實施。無論如何,國家力量迫使其遵守。
與所有法律一樣,現行法律在特定領土和特定管轄範圍內有效,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時間因素,因為法律往往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一項非常古老的法律今天不能繼續有效。
當新的法律和法規似乎取代先前的法律和法規或國家機構決定廢除現行法律時,現行法律將不再有效。
現行法律的例子
目前適用的法令和法規是現行法律的範例。
我國現行有效的任何法令、法規和法律均作為現行法律的範例。
另一方面,現行憲法之前的法律和規定就失去了效力,即不再適用、不再有效。例如,1999 年的委內瑞拉就發生了這種情況,當時有效的大憲章被廢除,而新的大憲章(自那時起生效)已獲得普遍批准。
2009年,該憲法又進行了修改,修改了一系列條款,這些條款的舊文本失去了效力,並被新的現行文本所取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最新的和既定的文本才屬於現行法律。
有效性的啟動
通常,法律在獲得主管機關批准並公佈以使其內容為公眾所知後開始生效,這可以透過兩種不同的方式發生:
連續輸入,即法律在負責向公民傳達立法決定的官方公報或報紙上發布之日起生效。從那一刻起,它就被視為公共知識並變得有效。
同步生效,當法律本身規定其生效時刻時,只要該法律之前已經公佈(以便人們可以知道)。
實在法和現行法
我們絕不能將現行法與實在法混為一談。我們將實在法理解為由某個主權國家頒布並以法令、協議、條例、憲法等形式寫入的所有法律的彙編。
例如,它在這一點上不同於自然法(與生俱來的)和習慣法(由人們的習慣建立的)。
現在,當涉及現行法規和價值時,實在法可能有效,或者當它涉及國家不再要求遵守的歷史法律文本時。然而,並非所有現行法律都是正面的,因為習慣法或自然法如果仍然有價值,也將成為現行法律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實在法是有成文起源的法律,無論是否有效;而當前權利是當前有效的權利,無論其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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