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權?概念、起源、重要性和權利清單
我們解釋什麼是人權及其起源。此外,它的重要性和這些權利的清單。
人權已載入所有國家的法律。
什麼是人權?
當我們談論人權或人類的基本權利時,我們指的是人類狀況所固有的一系列固有權利。換句話說,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無論其種族、國籍、社會階層、宗教、性別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區別。
人權被載入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它們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不可剝奪和普遍的。這意味著它們必須全部(而不是部分)實現,它們必須始終實現,它們不能在任何情況下從任何人身上被剝奪,並且它們毫無區別地適用於所有人。此外,這些權利高於任何類型的法律制度。
事實上,有一些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機構可以確保保護人權,並且可以推動對沒有受到應有重視的國家實施制裁。 侵犯人權被視為一種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必須在全世界範圍內受到起訴。
然而,人權理論並不總是能夠完全實現,在當今複雜的政治世界中,存在著許多阻礙其實現的情況。其中一些原因包括文化阻力、政治便利或對這些權利背後的價值觀失去信心。
目前,世界各國都至少簽署了眾多有關普遍人權的條約中的一項,其中80%的國家簽署了其中四項左右。如果這種趨勢持續下去,可能會為子孫後代帶來一個更平等和公平的未來。
另請參閱:言論自由
人權的起源
最近的條約涉及兒童權利等具體問題。
1789年法國大革命期間,人權首次被宣布,標題是《社會中的人權宣言》;儘管實際上,它們是長期文化進程中邁出的堅實的第一步,這一進程植根於西方和東方文化中「人類尊嚴」的不同概念。
後來的美國革命遵循了法國革命者「自由、平等、博愛」的指導方針,支持建立一個更平等的國家,儘管黑人奴隸制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聯合國 (UN)誕生,隨後誕生了《世界人權宣言》(1948 年),試圖為全球社會秩序奠定基礎。
隨後,有關該主題的各種條約獲得批准,例如《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國際人權公約》(1966年)和《美洲人權公約》(1969年)。最近的條約涉及特定主題,例如兒童和青少年或殘疾人的權利。
人權清單
每個人都享有生存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
《人權宣言》所載的權利有三十項。一些主要的有:
所有人類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嚴和 權利。儘管他們具有理性和良心,但他們必須以兄弟般的方式對待彼此。
人人都有權利享有本宣言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
每個人都享有生存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
任何人不得遭受奴役或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貿易。
任何人都不會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酷刑或羞辱、懲罰或待遇。
所有人無論身在何處都有權獲得其法人資格的承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區別,都有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所有人都有權獲得平等保護,免受 違反本宣言規定的一切形式的歧視以及任何挑釁此類歧視的行為。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主管國家法院的保護,並有權針對侵犯憲法或法律承認的基本權利的行為獲得法律保護。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拘留、監禁或流放。
人人都有權由獨立和公正的法庭進行公平和公開的聽證會,以確定其權利和義務,或審查對他的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