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行為和事實?概念、差異、特徵、如何分類和範例
我們解釋什麼是法律行為和事實、它們的差異、它們的特徵、它們如何分類和範例。
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其特徵在於它是自願的。
什麼是法律行為和事實,它們有何不同?
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經常談到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這兩個概念在法理學的順序上指定了不同的所指對象,應該分別定義。
首先,法律事實是自然或人類起源的任何事件、現像或行為,適當的立法者認為其產生法律效果或後果,例如權利和義務的產生、修改或消滅。
換句話說,法律事實是根據某些法律、規則、習慣或法令中所典型的內容可能發生並產生法律後果的任何事物。
因此,法律事實具有多種多樣的性質,並根據其起源分為自然事實和人類事實,這取決於它們是否是人類行為的結果。我們很快就會看到,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法律事件的例子有:個人的死亡、出生、宣戰、天災、健康災難。
就其而言,法律行為也是法律事實,但始終是自願的,其意圖是依法產生法律後果,無論是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因此,它們始終是人的意志的結果,並要求存在三個基本要素:一個或幾個表達自己意志的主體、法律行為的客體或目的以及聯繫它們的法律關係。
在許多立法中,法律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例如:
根據它們的行為類型,它們可以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前者包括執行或實施一項行為(例如,執行一項工作),而後者則要求不採取或放棄該行為(例如,不接近已採取預防性限制措施的人)。
根據參與者的多少,可分為單邊和雙邊。前者需要單方的意志介入(例如遺囑),而後者則需要兩方或多方的同意(例如買賣契約)。
根據其與法律的關係,可分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前者要求遵守法律,根據其形式(例如僱傭合約),而後者則不需要任何莊嚴性的效力(例如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
根據義務的分配,它們可以分為無償義務和有償義務。在前者中,根據慷慨原則,該義務由單一當事人或個人承擔(例如,在捐贈的情況下),而在後者中,義務是相互的,兩個主體都負有相同的義務時間(例如租賃合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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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法律行為的區別
根據大多數立法,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之間的根本區別與引起法律後果的事件的起源有關。
如果該事件是自然的或社會的,且不受任何一方意志的直接幹預,則被視為法律事實。相反,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尋求特定法律後果的明確意願。
例如:孩子出生時就獲得了法律和法律制度賦予他的一系列權利,而無需他明確要求(因為除其他外,他還不能這樣做),例如擁有國籍的權利。因此,他的出生是一個法律事實。
但是,如果同一個人後來希望獲得新的國籍並放棄他出生時獲得的國籍,我們將面臨法律行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到法律行為的個人的明確意願。的國籍消失並獲得另一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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