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公法?概念、原則和其他特徵、國際私法
我們解釋什麼是國際公法、其原則和其他特徵。此外,還有國際私法。
國際公法尋求和平解決衝突。
什麼是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是處理國家間和國際主體間國際關係的法律分支。它是管理國際社會的法律框架,以確保和平並公平解決相互關係中可能產生的衝突。
從這個基本角度來看,它有別於國際私法。與其他法律分支不同,國際公法關注主權實體之間的法律調解。
因此,它並不像每個特定國家的法律機構那樣包含強制性法律秩序。相反,它主要是協調性的,即尋求透過正常、和平、公正的管道來處理衝突。
因此,它使得制定所有參與國接受並自願同意遵守的法規成為可能。這些規範甚至可以具有超憲法的地位,就像基本人權的情況一樣。
它可能對您有幫助:商法
國際公法史
自古以來,不同國家和人類文明之間就存在著戰爭,為爭奪資源或擴張文化和宗教而奮鬥。然而,在歷史上的大多數衝突中,都存在著某種類型的最低法律秩序。
它可以是非正式的,也可以基於習俗,管理對抗中的「正常」行為和那些被認為是令人厭惡的行為。事實上,透過訴諸這種通常源自宗教的規則,交戰帝國之間實現了和平,或至少商定了某種形式的光榮投降的條款。
這類最古老的條約來自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涉及公元前 3200 年左右的迦勒底城市拉加什和烏瑪。 C. 該條約將允許他們在戰爭結束時確定邊界。
另一方面,此類國際法律實例的第一個現代案例是美國內戰結束時的“阿拉巴馬索賠案”,由日內瓦法院審理。
然而,正如經常發生的那樣,作者之間對於國際公法的具體起源存在分歧。有些人認為它和人類國家本身一樣古老,人類國家就貿易或交換原始商品的條款達成了一致。
相反,其他作者認為其正式始於 16 世紀或 17 世紀,當時主權國家正式願意在法律平等方面與其他國家建立聯繫,正如 1648 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那樣。
國際公法的淵源
國際公法的淵源是各國透過雙邊或多邊簽署的多種多樣的條約,如條約。
除此之外,還必須添加來自國際法院和多邊法律組織(例如聯合國)的法律文件,這些文件充當地方和區域衝突的調解者,為爭端國家之間的相互理解提供了法律框架。
國際公法的主題
聯合國等組織是國際公法的主體。
國際公法的主題是:
民族國家,得到同行和國際社會的正式承認。
國際調解和國際協議組織,如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等。
交戰社區和民族解放運動,在某些情況下被認為是政治行為者而不是犯罪者。
國際公法的特徵
國際公法所基於的共識是,國家之間的關係必須是為了互惠互利,而這種關係總是優於戰爭。
因此,上述合作、競爭或交流關係必須受自願條約的約束,所有簽署這些條約的國家都必須遵守這些條約,因為上述秩序與誰行使政府無關。
因此,國際公法機構是權力下放的、強製程度最低的機構,充滿活力,並且與國際法律義務具有一定的相對性,也就是說,它們總是可以進行談判並服從政治工作。
國際公法原則
國際公法原則首先維護國家主權。這意味著,透過與其他國家達成協議或簽署國際條約,它們並不是犧牲其法律自主權和自決權,而是同意國際調解的空間,以達成相互協議。
為此,許多作者質疑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性質,因為原則上不存在產生國際法並能強迫各國遵守國際法的國際機構,相反,這些將是國際法的結果。
當代國際公法的其他基本規則是:
戰爭的「權利」。正如有和平法一樣,也有一些法律規定戰爭情況下可接受的行為,並使一國對另一國使用武力合法化。這些條件包括三個:保衛自己的國家安全、為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多邊集體安全使命或「和平力量」服務、或為某些地區當局服務。
外國人的待遇。該法律規定尊重不同類型的大使館、領事館和外交代表機構,它們在外國領土上為其同胞提供服務,並可以調解與其國籍公民有關的特定法律事件。
基本人權。與其他條約相比,關於基本人權和懲罰侵犯人權者的協議是國際和平組織最普遍接受和捍衛的準則之一。
國際私法
國際法的兩個主要分支,公法和私法,彼此不同,因為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國際法感興趣。它們之間存在著類似於法理學中私法和公法之間存在的區別。
國際私法處理不同國家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就其本身而言,國際公法處理不同國家和國家之間的關係,例如各自主權之間的領土衝突或爭端。
續:國際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