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然法?概念、學說特徵、例子以及實在法
我們解釋什麼是自然法以及該學說的特徵。另外,還有一些例子以及什麼是實在法。
自然法優先於並優於任何其他法律體系。
什麼是自然法?
自然法被稱為一種 道德和法律學說,它捍衛特定於人類狀況的某些權利的存在,即基於人類本質的某些權利,因此是不可剝奪的。這些類型的權利將是普遍的,並且優先於並優於任何其他法律制度。
同時,自然法 與習慣法(習慣法)和成文法(積極法)一起被認為是法律的淵源之一,因為它的假設與人類一起誕生,因此是普遍人權
自然法有著古老的淵源,在古希臘的哲學探索中,尤其是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但它的最初形成來自西班牙黃金時代的薩拉曼卡學派,後來被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讓·雅克·盧梭這樣的理論家在他們的著作中採用和重新表述。古代方面與現代自然法之間的過渡是由荷蘭人雨果·格羅西奧(Hugo Grocio,1538-1645)的作品構成的。
即使像基督教這樣的宗教教義也與自然法有一些共同點,因為它們承認人類有“寫在心中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這將是由上帝直接指定的。無論如何,這些完全是人類法律,並且先於任何形式的司法組織或政治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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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特徵
與成文的成文法不同,自然法源自於人類狀況本身,這就是為什麼它不需要基於任何支持,因為它不會在它所保護的個人之間建立差異。無論種族、國籍、宗教、性取向等條件為何,在適用或捍衛自然權利時不可能有任何區別。
該學說的主要論點如下:
自然權利充當超法律框架,因為它們對善與惡的考慮是普遍的。
自然法的內容只能透過推理才能獲得。
法律建立在道德之上。
如果任何實在的法律制度違反了人類的自然權利,它就不能被視為真正的法律制度。
自然法的例子
自然法的一些例子是:
當代人權。地球上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合法地侵犯人權,例如生命權、受教育權、擁有姓名和國籍的權利、犯罪時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或合法辯護的權利。
天主教的戒律。 當時天主教會在法律上和政治上控制西方,是透過其宗教法來實現的,這些宗教法被認為是人類的自然法,即上帝在人們心中所製定的神法。
古代的神聖法則。 當古代文化(例如希臘文化)訴諸神的法律時,這些法律凌駕於國王和其他塵世考慮之上。例如,希臘神宙斯保護使者,殺死任何帶來壞消息的人被認為是對天父神的侮辱。
實在法
當談到實在法時,它指的是成文法:出現在憲法、法令和其他文本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這些法律是由各自當局在其所管轄的人民的一致同意下頒布的,人民承認其至高無上並自願服從它。
實在法是由主管立法機關制定的,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或“法律”,即人民通過它來管理其共存的特定法律秩序。 《大憲章》、市政法令、刑法典都是實在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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