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學?概念、起源、類型和特徵
我們解釋什麼是法學、它的起源、類型和特徵。此外,它在法官的決定中也很重要。
法理學是由司法法院的所有裁決形成的。
什麼是法理學?
判例是一國司法機構透過不斷重申的司法決議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在某些情況下,研究法律或法律哲學的科學也稱為法學,儘管該術語的使用(至少在西班牙語中)現在被認為已經過時。
法理學是基於一個國家司法權官方機構過去發布的裁決對法律規範 的理解和解釋。也就是說,要了解現行法律制度規則如何運作,就必須回顧它們過去的適用情況。
法理學統一並整合了法律體系,使其具有作為實在法淵源的價值。也就是說,它是大陸法的形式淵源,但其實實用價值可根據具體情況而有大有小,從而避免了同一法律情況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在不同歷史時刻得到不同的解釋。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法理學是從歷時的(即歷史的)角度來研究的,因為這比簡單地回顧成文的成文法體系能讓我們更好地了解法律的應用方式。
在普通法中,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國威廉一世(約1028-1087)時代,綽號威廉“征服者”。他是第一位諾曼血統的英國國王,他將法官分佈在全國各地,以確立正義來自君主的觀念,儘管同時也認為正義來自上帝。這樣,儘管距離遙遠,也可以強加一種解釋普通法的方式。
另請參閱:法律淵源
法理學的特點
該判例具有以下特點:
它由來自官方法律機構(例如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裁決和解釋組成。負責發布判例的組織在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也就是在其大憲章中都有規定。
它是由法院的所有裁決和決定組成的,這樣法官的決定不僅可以實現當前的目的,而且還可以實現未來的目的。因此,「立判」意味著法官為未來的司法解釋樹立先例。
它被認為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儘管它從相當務實的角度發揮了這一作用。例如,在盎格魯-撒克遜法中,它被認為是普通法的主要來源,法官應該調查和了解過去的裁決,而不是堅持書面規則的字面意思。
它按照國家憲法和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行事,因此可能會根據具體國家和法律傳統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前,它是用來指法哲學或法律科學的名稱。
法理學的類型
法官可以決定法律不適用於某些事實。
我們可以討論以下類型的法理學,按其與法律相關的條件進行區分:
反對法律的法理學。 當其判定結果違反法律時。這只有在某些法律體系中才有可能,在這些法律體系中,法理學恰恰高於法律明文規定。
歪曲法理。 當發布法律以將法律適用於其原本適用的案件之外的案件時,可以理解該法律已經「變形」。
全體法理學。 當它來自法院或全體會議廳時,即所有法官聚集在一起的地方。
限制性判例。 當它以限製或限制其適用的方式解釋法律時。
法理學的重要性
法理學是法律實踐的關鍵概念,因為它可以形成法官所需的法律標準。因此,他們不會機械地行事,嚴格遵守法律,而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歷史和當地法律的歷史來解釋和考慮法律。
在需要做出成文法中未出現的決定時,這一點尤其重要。畢竟,如果它像遵循指南或書面規則一樣簡單,那麼法官就不需要解釋它並決定它如何適用於他們正在審理的案件。
因此,判例不僅允許法官在具體的當前案件中伸張正義,而且還可以為國家的法律未來樹立重要的先例。因此,法官在做出決定時會考慮未來必須重新解釋該法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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