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遺產理論?概念、特徵、古典理論與現代理論及創始人不同
我們解釋什麼是法律遺產理論,古典理論與現代理論及其創始人有何不同。
每種遺產理論都以不同的方式定義。
什麼是遺產理論?
遺產理論是法學和法學領域研究遺產的組成、類型以及遺產關係的學科。她負責尋找一個功能性概念、一個有用的類型學和一套工具,用於思考管理遺產的規則。
從根本上來說,關於遺產有兩種不同的理論:古典或遺產人格理論,以及現代或遺產影響理論。兩者的差異首先在於他們對遺產的概念方法,也就是他們構思和定義遺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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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或遺產人格理論
儘管遺產的概念來自古羅馬,與傳遞給後代的父親資產和權利相關,但這方面的第一個理論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特別是法國法學家查爾斯·奧布里(Charles Aubry,1803-1883 )的著作。
對於法國註釋學派的成員來說,遺產必須被理解為一組抽象的商品、權利、義務和費用,無論是現在的還是未來的,屬於同一個人並被賦予「法律普遍性」。
這些元素透過自己的意志依附於人,因此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遺產,這是「他們個性的散發」(因此理論的第二個名稱)。基於同樣的原因,遺產在人的一生中是不可分割的、獨特的和不可轉讓的,因為轉讓遺產就像轉讓一個人的人格本身。
只有人死亡才能將遺產合法地轉移給第三方(其後代),因為實際上這是死者遺產的消滅,並為繼承人創造了一個單一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剝奪的遺產。
這個經典理論(也稱為主觀理論)因其難以應用於現實生活而受到批評,特別是在財富與獲取未來資產的能力之間的區別方面。後者意味著所有人都必然擁有資產,因為他們未來有可能獲得所述商品或資源,這被奧布里和勞理解為「預設承諾」。
另一方面,在考慮企業或組織遺產時,這種遺產觀念尤其成問題,因為只有個人才有遺產。對於其餘案例,作者提到了“商品表”,但沒有準確解釋其含義。
現代或遺產影響理論
也稱為客觀主義理論、最終主義理論或德國理論,由德國法學家阿洛伊斯·馮·布林茨(Alois von Brinz,1820-1887)和恩斯特·伊曼紐爾·貝克爾( Ernst Immanuel Bekker,1785-1871)提出,他們反對法國律師馬塞爾·普拉尼奧爾(Marcel Planiol)的考慮。這個理論後來被 1900 年的德國民法典和 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典採納。
客觀主義理論渴望背離古典遺產理論,因為它提出了遺產不一定需要人存在的觀點。
相反,他斷言遺產可以在沒有所有者的情況下完美存在,因為遺產的概念是基於它對構成遺產的資產的影響而得以維持的,也就是說,遺產的核心並不存在。它的物體。因此這個理論的名稱。
布林茨和貝克爾認為,遺產的參與使得構成遺產的元素能夠維持在一起,而沒有明確的所有者。他們稱之為「受影響資產」(Zwechvermogen)或「客觀資產」。
對作者來說,這樣,遺產應該被理解為影響商品、行為和權利的一組法律關係,這些商品、行為和權利是個性化的、在時間和地點上確定的,並且客觀地旨在實現經濟和法律目的。在後者中,客觀主義理論也偏離了經典模型所理解的法律普遍性。
最後,根據客觀主義的觀點,遺產不可能沒有資產而存在,而且根本不考慮未來擁有它們的選擇。因此,資產有可能不屬於某人,而是屬於某物,這使得在談論業務資產時變得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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