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概念、歷史、主要原因和影響、離婚類型
我們解釋離婚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它的歷史、主要原因和影響。另外,離婚的類型。
離婚是世界上幾乎所有法律秩序中的一個法律概念。
什麼是離婚?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並結束婚姻關係(及其所有民事、社會和財產影響)的法律程序 。它允許兩個人繼續單身生活,甚至再婚。
它是當今世界上幾乎所有法律秩序中都存在的法律人物。它是根據法律規定給予的,因此各國的規定、程序和類型差異很大。
離婚作為一個現代法律概念出現在 1804 年的《法國民法典》中,儘管它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概念,源自古羅馬法。羅馬人稱離婚為某些婚姻的民事解除(然而,宗教婚姻是不可解除的),基於男女雙方都可以聲稱的各種原因。
與後來的歐洲社會不同,古羅馬的離婚婦女沒有任何恥辱,並且可以輕易再婚。然而,在宗教或傳統社會中,離婚是被禁止的,或會給離婚婦女留下印記,這將使她很難再婚。
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提倡離婚,儘管只有在非常嚴重的條件下才能離婚,直到今天天主教會仍認為離婚是非法的。然而,在19 世紀至20 世紀之間,它成為大多數西方法律體系的正常組成部分,智利於2004 年成為最後一個將其合法化的拉丁美洲國家,馬耳他於2011 年成為最後一個將其合法化的歐洲國家。
離婚不應與婚姻無效(宣布婚姻無效,因此婚姻從未存在過)相混淆,也不應與事實上的分居相混淆,即兩個人在沒有合法提出離婚的情況下解散家庭。然而,在許多法律體系中,後者是離婚合法化的第一步。
另請參閱:民法
離婚的主要原因
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一些是社會、心理、情感或法律性質的,這些原因總是在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服從法官的意願,特別是當雙方沒有共同的離婚意願,而是夫妻雙方之一要求國家解除婚姻時。我們可以列出主要原因:
身體分居或放棄家庭,即在法律規定的最短期限內,兩個配偶不再住在一起,也沒有過婚姻生活(或其中一方永久離開)。這樣一來,實際上他們已經分開了,只需要法律上的手續。
雙方同意,當兩個人因為性格或文化上不可調和的差異、失去愛或其他共同的情感原因而根本不再希望結婚時。
通姦或與第三方同居,即儘管已結婚,配偶(或其中一方)仍與其他人發生關係或與他們建立其他家庭單位。
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對伴侶的攻擊,無論是由於心理或社會心理問題(例如成癮),家庭暴力通常是離婚的一個原因,因為它使受傷配偶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重婚,即配偶同時有多段婚姻(在大多數西方法律秩序中這構成犯罪)。
離婚類型
可能的離婚類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法律的規定,因此在這方面沒有通用的分類。然而,在大多數存在離婚的法律制度中,對以下兩者進行了區分:
自願離婚,是指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配偶雙方決定結束婚姻。
必要離婚,當有條件允許國家終止婚姻時,即使配偶之一不同意。
無故離婚,俗稱“快速離婚”,是指不需要特定原因,也不需要配偶雙方同意即可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
離婚的影響
顯然,離婚的主要影響是兩個已婚人士不再結婚,即解除婚姻關係及其所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婚姻遺產,即配偶之間共享的資產共有,最終必須進行資產的商定分配。
有時,離婚也會為配偶帶來一些義務,特別是在他們在婚姻中懷有孩子的情況下。
通常,配偶一方被授予對子女的父母權,另一方則提供經濟援助,直至子女達到成年年齡,或者在配偶一方因離婚而處於社會經濟弱勢的情況下,採取類似的恢復性措施或者國家可以採取保護措施。這個想法是配偶雙方都可以繼續他們的公民生活。
最後,配偶的婚姻狀況必須從「已婚」改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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