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治?概念、主要目標、產生和法治指數
我們解釋什麼是法治、其主要目標是什麼以及這個概念是如何產生的。還有,什麼是法治指數。
法治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
什麼是法治?
法治是一種由依憲法規定組織的法律和機構體係管轄的政治秩序。憲法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基本權利,並透過分權和司法控制來限制權力濫用。
這樣,法治就是民主政體的特徵。其中,所有公民,包括統治者、立法者和法官,都平等地受到法律和憲法規定的規則的約束。
在法治國家,政府機構的行動能力受到限制,並制定規則,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組織公民的社會和政治生活,這與獨裁國家的情況相反,在獨裁國家中,一個人負責政治權力的人做出決定,不服從其他公共機構的規則或控制。
管轄法治國家的法律規範被載入憲法,為公眾所知,並在某些時候由社會代表投票和批准。
目前,正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組織)序言中所述,必要條件人權的法治被認為是
重點
法治是一種以法律和製度為基礎、依憲法組織起來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國家的特徵。
其目標是透過對個人的司法保護和權力分立,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並防止國家濫用權力。
這個概念出現於 19 世紀,旨在區分君主專制國家和憲政國家。
自20世紀以來,法治常反對獨裁和極權政權,其特徵是壓制憲法自由和保障。
另請參閱:公法
法治指數
目前,世界正義計畫(WJP)組織制定了一個指數,衡量一百多個國家遵守法治原則的程度。這些原則有四個:
問責制。政府和私人行為者在法律面前負有責任。
只是法律。法律明確、公平、公開,保障所有人的權利。
政府開放。法律的適用和管理程序是可利用的、公平的和有效的。
伸張正義和公正。正義是由有能力、公正的代表伸張的,他們平易近人並且擁有充足的資源。
該指數是基於對八個因素的分析來衡量這些原則:公共權力的限制、反腐敗、開放的政府、基本權利、秩序和安全、遵守法規、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
從該指數得出的一些結論是,法治較強的國家往往也擁有較強的經濟,而較和平的國家往往有較好的法治遵守率。
到 2023 年,排名前五的國家是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和德國。排名最高的西班牙語國家是西班牙(第 24 名)和烏拉圭(第 25 名)。智利排名第33位,阿根廷排名第63位,墨西哥排名第116位。
法治理念是如何產生的?
法治通常以憲法的規定為基礎。
法治概念出現在19世紀,但它有一些前因。西元前4世紀。 C.,亞里斯多德(西元前384-322)認為法治比任何個人的治理都更方便。同樣,孟德斯鳩(1689-1755)和伊曼紐爾·康德(1724-1804)等18世紀思想家提出透過法律和國家權力控制來捍衛個人自由。
就其本身而言, 1789 年的法國大革命促進了一種基於所有公民平等和拒絕君主專制主義的法律秩序,在此之前,君主專制主義一直允許國王凌駕於法律之上。另一方面,美國的獨立導致了1787年美國憲法的製定和1791年十項修正案的頒布,保障了一系列法治下的權利。
然而,法治(Rechtsstaat) 一詞於1832年由德國法學家羅伯特·馮·莫爾(Robert von Mohl)首次使用,他反對武力統治(Machtstaat)。在後者中,這是絕對君主制的特徵,是國王制定了法律,而在法治中,則是法律對統治者制定(並施加限制)。
因此,這個概念的誕生是對專制國家的回應,專制國家的特徵是政治權力集中在君主身上,君主不受法律約束,因此可以實施濫用職權而無需承擔責任。此外,在專制政權中,任何憲法都沒有承認基本權利和個人自由。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與現代法律憲法密切相關,即與確立國家法律基礎的憲法的通過密切相關。
法治與獨裁
在20世紀,法治多次被獨裁政權(通常透過政變建立),特別是義大利法西斯主義、德國納粹主義和蘇聯史達林主義等極權主義政權的崛起所打斷。
極權主義渴望國家對社會的完全控制,這就是為什麼它提倡限制政治和個人自由、防止權力劃分、取消言論自由以及違反或廢除憲法保障的措施。同樣,其他形式的獨裁也傾向於訴諸無視憲法合法性的獨裁措施。
儘管如此,極權主義和獨裁政權常常透過發展或操縱法律工具來尋求某種合法性。例如,納粹領導人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1889-1945)在1933 年被任命為德國總理後不久,就成功地集中了大量權力,這要歸功於授權法允許他在不依賴議會的情況下制定法律。此外,他的種族主義政策是基於1935年的一系列法律,即所謂的《紐倫堡法律》,這些法律是由完全由納粹控制的議會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