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徵用?概念、國有化以及哪些資產可以被徵用、徵地補償
我們解釋什麼是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哪些資產可以被徵用。還有,什麼是徵地補償。
徵用是出於國家利益的原因,例如建造水庫。
什麼是徵用?
徵用(有時也稱為國有化)是一種法律和行政程序,透過該程序將動產或不動產的私人所有權強行轉移給國家,作為交換,為原所有者提供補償或賠償。簡單來說,這是國家透過某些公共行政實體強制購買被認為符合國家利益的資產。
徵用是法律規定和規範的程序,是介於私法買賣和國家沒收之間的中間體。資產可以被徵用,供國家或第三方開發,或用於某些公共利益項目。一般來說,徵用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進行的,即少數人的個人權利受到的損害可以透過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甚至社會的生存來補償。
「徵用」一詞源自拉丁語ex –(「向外」)、pro(「贊成」)和privatus(「私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它的正式起源於 19 世紀的拿破崙法典。世紀中,拿破崙本人終止了從舊政權的絕對君主制繼承下來的國家權力,在沒有足夠補償的情況下接管了財產。從那時起,徵用一直是各國用來完成優先公共項目或控制被認為具有社會利益的資產的數字。
它可能對您有幫助:公法
可徵收資產和徵收標的
可能(或可能不)被徵收的資產在每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即在國家憲法和與該事項相關的法規中。然而,一般而言,國家領土內並受國家法律管轄的所有動產或不動產都可以受到徵收程序的管轄。
就徵地而言,涉及的主體主要有三:
徵用人,即發起徵用程序的人,完全是國家:政府、自治區或市政府,視既定行政命令而定。
被徵收人,即被徵收財產的原所有者,一般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此人將因失去被徵用財產的所有權而獲得補償。
受益人,即代表公共或社會利益,取得被徵收財產的使用權和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法人。此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同一徵用人。
徵用的影響
徵收程序一旦實施,就會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被徵收財產的所有權由被徵收人轉移給受益人。
被徵用財產的所有權也可以因用於公共事業而消滅。
被國家徵用的人獲得補償的權利由此產生。
徵用補償
儘管徵用是強制的並且屬於國家權力,但這一過程的對應部分是被徵用方必須獲得的補償。這種補償的條款必須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但一般來說是:
綜合性,即必須保證被徵收人不受損害,並給予其適當數額的資金,使其資產在徵收後不致減少。
公平,即必須與被徵收財產的確切價值相對應,不損害或不利於被徵收財產,為此必須考慮被徵收財產的當前價值、整體價值、歷史價值和客觀價值。
唯一性,即只能接收一次。
優先,即必須在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受益人之前收到。
以貨幣形式支付,即必須以現金支付,不得以其他資產、期票或其他類型的證券支付。
徵用的例子
徵用的一些例子可能是:
強制購買一個城市的房屋和土地,專門用於建造公共交通系統,使該城市的公民未來受益。
一家面臨破產風險的電力公司被沒收,這可能導致整個國家斷電。
購買空置土地用於建造學校、運動場所和其他社區專用空間。
墨西哥的徵用
根據墨西哥合眾國政治憲法,徵用程序須遵守《徵用法》的規定,其中定義了這一法律數字並確定了其適用的可能原因、程序和程序所依據的確切機制。
在那裡,徵用被認為是完全或部分剝奪自然人或法人對被視為公共利益的資產的財產權,始終符合本文其餘部分確立的指導方針。
該法賦予國家徵用具有最高經濟重要性的資產的權力,例如礦山、石油或水礦藏等,以及那些被認為對社區具有社會利益的資產。這部法律的出現,除此之外,是為了允許 19 世紀的自由派政府對傳統上由天主教會持有的財產行使一定的控制權。
最後,墨西哥法律也考慮了歸還權,即財產被徵用的人可以要求歸還其對強行購買的資產的佔有,只要他們已經過了兩到五年徵用發生後,該財產並未用於社會公益或公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