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客觀法規?概念、特徵
我們解釋什麼是客觀法、它的特徵是什麼以及它與主觀法有何不同。
客觀法規定了社會的規範和義務。
什麼是客觀規律?
客觀法是規定社會義務的一套規則、條例和法律。換句話說,它是透過法令、規定和其他法律形式依法規範公民行為的法律部門。
客觀法規定的這些義務可以有兩種:
積極履行義務。它們是那些強迫主體去做的事情,即遵守某些要求。例如:納稅或完成義務兵役。
被動義務。它們是那些強迫主體不做的行為,也就是說,它們禁止某些行動或行為,因此執行這些行為就會受到某種制裁。例如:禁止竊盜和暴力。
國家負責透過公共秩序力量(如警察、軍隊等)和說服機構(官方宣傳、學校等)執行客觀法的規定。
與其他法律分支一樣,客觀法源自古羅馬法學。當時它被稱為“norma agendi”(西班牙語:“行為規範”),因為它包含旨在保證羅馬公民社會和平的規則、禁令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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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規律的特點
客觀權利有以下特質:
這是強制性的。這意味著它規定了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家機構負責此事。
這是積極的。這意味著其法令、規則和條例均已成文並構成國家法律體系的一部分。這與實在法是吻合的。
這是習慣。這意味著它的許多規則和義務來自該國特定的傳統和歷史。在這一點上,它與習慣法是一致的。
它是異律的。這意味著它的規章制度與受其影響的公民的個案沒有直接和明顯的關係,而是組織整個社會。
這是公開的。這意味著其規則和規定必須始終公開且眾所周知。
客觀規律的例子
客觀規律的例子有:
管轄每個國家公民日常行為的刑事、民事和公共秩序法規。
在戰爭期間強加給一個國家並要求保衛祖國的軍事法律。
規範城市內和城市之間自由流動的交通法規和條例。
為國家組織資金籌集的稅收和財政責任法。
客觀法與主觀法的區別
客觀法和主觀法之間的根本區別與其規則和規定的性質有關。雖然客觀法總體上對社會施加義務和法律,但主觀法賦予個人權力並允許個人要求遵守法律或合約中約定的內容。
換句話說,客觀法強加了支配社會生活的法律規範,而主觀法則則授予從該規範衍生的許可和功能。這樣,一種權利與另一種權利相輔相成。
例如,言論自由是主觀權利,由每個人自行決定行使。然而,存在客觀的法律規範,規定了其限制、責任以及濫用的可能後果,因此是法律法規中書面規定的一系列義務的一部分。
客觀法與主觀法之間的這些差異可概括如下:
客觀規律 | 主觀規律 |
---|---|
它透過施加義務來規範個人的行為。 | 向個人授予許可、執照和權力。 |
它是強制性的,國家有責任強制遵守。 | 它不具有強制性,但個人可以隨意行使所賦予的權利。 |
每一項客觀規範都確立了一系列主觀權利。 | 每項主觀權利都受到客觀規範的限制。 |
誕生於積極的法律秩序(書寫)或傳統(習慣) | 它源自於客觀法,透過法律的實施或合約的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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