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審判?概念、特徵、管轄方式以及涉及人員、審判類型
我們解釋了法律上的審判、審判的管轄方式以及涉及的人員,此外還解釋了每種審判類型的特徵。
審判是一種公共程序行為。
什麼是審判?
在法律和法學中,利益衝突當事人之間進行的司法討論,提交法院仲裁(即調解)的司法討論稱為審判。此類事件在任何國家的法律生活中都很常見,並且始終受現行法律體系的規定、法律、官方和合法框架內的管轄。
首先,審判是在管理和定義社會的法律框架中解決衝突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達成一致意見機構司法權力擁有,它們是一種和平、正式解決爭端的方式,其中有關各方有充分的代表並可以提出各自的觀點,同時等待
「判決」一詞源自拉丁文iudicium ,可翻譯為“判決”,由ius(“法律”)和dicare (“表明”)這兩個詞依次組成。雖然這裡指的是法理學,即根據法律決定什麼並指出的行為,但在一般性地談論法律時,判決被認為是法律程序的同義詞。
換句話說,公共程序行為被稱為“審判”,法院在其中歡迎控告方和辯護方,並為解決訴訟奠定基礎。
每一次審判都必須由一個國家的適當司法機構進行,該機構在該問題上的判例或決策能力足夠,同時保證衝突的解決盡可能接近實際情況。在任何類型的審判中,都有兩個明顯不同的參與者介入:
當事人,即爭議雙方,不能公正地解決自己的問題,導致審判公正地進行。這些當事人通常有兩個:原告或原告,要求司法幹預的一方;被告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他們可以是自然人或組織(透過其發言人或法定代表人),每個人通常都有自己的證人和證據來為其辯護。
鑑於法官對法律的了解以及在管理司法機構方面的良好記錄,他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行使判例的人。這些是法官和司法部長階級結構的一部分,從處理鄰裡糾紛的法官到最高法院的治安法官。在某些案件和司法系統中,法官通常由陪審團陪同,該陪審團由隨機選出的公民組成,以配合法官的工作並就衝突達成公共決定。
另請參閱:程序法
審判類型
審判可以有不同的類型,取決於審判的方式(例如,口頭和書面,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親自乾預或一切是否通過文件處理),或取決於審判的分支。在後一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區分:
刑事審判,是針對公共犯罪或第三方輕罪而進行的審判,其方式被視為應受法律懲罰的犯罪,並應向受害者提供賠償並由國家對罪犯進行懲罰。這些審判通常涉及兇殺、搶劫、詐騙等。
民事審判,當雙方前往國家決定其公民生活的公共和私人問題時,希望情況能夠合法地改變或迫使另一方採取某種行動。這些訴訟的一個例子是離婚索賠、合約無效或損害賠償等。
訴訟行政審判,當被告是國家本身或其機構或組織之一,原告是認為國家運作侵犯了其權利或不當的自然人或法人。這些審判通常在行政途徑已經用盡的情況下進行,作為公民在國家機器面前伸張正義的最後一次審判。其中的例子包括要求行政措施無效或腐敗審判等。
勞動審判,當提交國家裁量權的關係具有勞動性質時,即與工人的工作、專業活動或社會保障有關。這些類型的程序始終是公開的,從邏輯上講,所涉及的一方通常是雇主,另一方是員工或其工會或代表機構。此類訴訟的例子包括不合理解僱索賠、勞動監察、醫療事故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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