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責任?概念、特徵、形式及與法律實體的關係
我們解釋什麼是刑事責任、其形式及其與法律實體的關係。還有民事責任。
國家實施刑事責任處罰。
什麼是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刑事責任被理解為在實施犯罪時,即在實施應受法律懲罰的行為時所承擔的責任,這在某些刑法中是典型的。任何人攻擊受國家現行法律制度保護的任何財產,例如生命、人身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資產,必須承擔國家規定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它涉及判處刑罰,即與所犯罪行成比例的刑罰。這可能涉及剝奪自由(即入獄)、罰款或經濟處罰,或喪失其他權利和自由(例如攜帶武器或自由專業實踐的權利)。
根據犯罪性質,刑事責任有兩種形式:
普通刑事責任,是指任何普通個人都可以實施的犯罪,即涉及普通犯罪,例如搶劫、性虐待或殺人。
特殊刑事責任,指所犯罪行只能由犯罪主體實施,因為它需要某種特殊職位或權力,例如擔任公職人員,如貪污公款(貪污)的情況。
另請參閱:責任
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與刑事或過失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包括對某人所犯的錯誤進行賠償的義務,通常是透過支付司法確定的賠償金。
這種類型的責任可以是:
契約性: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已被破壞或未履行的契約。
非契約性:當原告和被告沒有先前關係時。同時,也要區分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不是故意的,即無意的、意外的,還是犯罪的,即對應於自願和有意識的犯罪行為,這將帶我們到理由的責任。
從邏輯上講,一種責任形式與另一種責任形式之間的製裁有很大不同,其能力和時效形式也不同。例如,未成年公民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民事責任的任務是修復受害者的損害,而刑事責任則追求懲罰有罪方的目標。因此,第一筆支付給被侵犯者,第二筆支付給國家。
法人的刑責
現代法史上最常見的爭議之一是是否可以將刑事責任歸咎於法人,即公司、機構或組織,而不是自然人(個人)。
問題是,法人不具有可以接受判斷的主觀性,也不具有自己的意圖,而是依賴其負責人。這也與刑法的基本原則相衝突,例如刑罰的人格原則(即每個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是對他人的犯罪行為負責)。
然而,當代西方法律的趨勢是克服羅馬法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社會不能犯罪”)的格言,特別是在具有盎格魯-撒克遜根源的國家。
因此,將刑事處罰歸咎於公司是可能的,這是自 19 世紀以來流行的觀點,特別是在商業犯罪方面。儘管用於懲罰公司犯罪的法律制度因國家和立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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