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行為?概念、其類型、要素和範例
我們解釋什麼是行政行為、其類型、要素和範例。另外,在什麼情況下它們是無效的以及它們的影響是什麼。
行政行為強加國家機構的意志。
什麼是行政法?
行政行為通常被理解為 被賦予行政權力的國家的公共權力的任何表現或聲明,將其意志強加於居住在該國的其他公共或私人主體的權利、自由或利益。
換句話說,這些是國家機構單方面、對外、具體地表達其就某一具體事項做出決定的意願的法律行為。
公共權力可以透過行政行為在特定事項上行使,只要這些權力是在法律制度的規定範圍內進行的,即按照憲法規定進行的。因此,行政行為可能因國家和立法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請參閱:國家權力
行政行為的類型
根據加比諾·弗拉加(Gabino Fraga)進行的細分,行政行為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其性質。考慮到執行行政行為者的意願,我們可以談論法律行為(如果它修改了法律或對其規定的內容產生影響)或物質或執行行為(如果它執行非法律權力)公共行政)。
根據允許的遺囑。考慮到責任組織,我們可以談論單方面行為(如果它們只涉及發布它們的機構),或者諸邊行為(如果它們表達兩個或多個公共組織的意願)。
根據意志與法律的關係。考慮到它們與法律的關係,行政行為可以是強制性的或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的必須遵守,沒有個人決定的空間),也可以是自由裁量的(允許有一定的決定空間)。受影響的人)。
根據他們的行動區域。考慮到這個標準,我們可以區分內部行政行為 (它們規範行政部門中法律的內部運作)和外部行政行為(它們包括國家命令和控制內部行為的方式)。
根據其目的。根據其執行的原因,我們可以說初步行政行為(它們允許或促進公共行政的行為)、行政決定行為(記錄了主觀法律情況修改的單方面意願聲明和準時),或行政執行行為(要求遵守所採取的決議的行為)。
根據它的用途。考慮到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誰,我們可以區分一般性質的行政行為(當其接收人不確定時)和單一性質的行政行為(針對特定接收者)。
行政行為的要素
每一項行政行為都由一系列區別於其他行政行為的要素組成,這些要素是:
主題。代表國家製定意願聲明的具體機構,只要這在憲法規定的權力範圍內。
能力。一個實體在公共權力範圍內擁有的權力大小
意志。實施行政行為的客觀或主觀意圖。
目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內容必須是物理上真實的並且在法律上是可能的。
原因。法律行為的原因。
優點。行政行為在手段與目的相稱原則上的充分程度。
形狀。行政行為的物化本身,即行為的外在形態。
行政行為範例
行政行為可以為各種僱員指定公共職位。
以下可能是行政行為的例子:
給予或拒絕自然人退休。
任命僱員或申請人擔任公共職位。
給予行銷優惠(進口或出口)。
授予許可證或免稅。
行政行為無效
當行政行為沒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使其合法化,或與法律制度的規定相抵觸時,我們就認為行政行為無效。
在這些情況下,國家機構可以明示或默示宣布其無效,並可以從現在起取消其效力(不可追溯的無效)或撤銷其效力直至其慶祝之日(追溯無效)。另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宣告無效,這取決於其存在所引起的原始缺陷。
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具體效果原則上取決於法律秩序的規定以及行為本身的考量。
因此,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其範圍包括授予或撤銷權利、推翻其他組織的決定、要求遵守某項行為等。這些影響通常是立竿見影的,國家將負責確保遵守。
行政事實與行政行為
行政事實和行政行為之間的區別並不總是顯而易見的。原則上,行政行為是公共行政意志的宣言。它們創造和消滅權利、修改相關法律秩序並產生法律效力。例如,向私人公司招標建造一座橋樑。
相反,行政事件是不經行政機關意志而發生的法律事件,儘管它確實產生了法律效力。眾所周知,法律事實是發生但對其管轄範圍的法律現實有影響的事情。
法律事件發生在政府之外,儘管它們也具有法律後果。例如,該公司自己安排的橋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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