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動物權利?概念、起源和目標
我們解釋什麼是動物權利、它們的起源和目標。還有,什麼是動物解放運動。
動物權利保護所有物種免遭虐待。
什麼是動物權利?
我們所說的動物權利指的是不同的思想流派,根據這些流派,動物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免受虐待,並且不應被視為消費對象。也就是說,非人類的動物無論其種類為何,都是法律的主體。
縱觀其歷史,人類只為自然人和法人保留法律主體的法律地位,儘管有時某些人類群體(例如奴隸、婦女等)被剝奪了這種法律地位。
正如每個歧視案例都有其相應的歷史鬥爭一樣,動物也有他們的鬥爭,這就是動物解放運動的各個方面。
動物權利的概念是糾正人們根據動物對人類的有用性、馴化程度(例如狗和貓等伴侶動物)或它們的美麗來情感地考慮動物的傾向。
那些因這些和其他原因而不受社會重視的人充當食物、運輸工具、貨物或實驗對象,卻沒有考慮到他們有權享受沒有痛苦、監禁或不道德待遇的生存權利。
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參與了這場鬥爭,這就是自 1997 年以來每年 12 月 10 日在世界各地慶祝國際動物權利日的原因。
此外,聯合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的《世界動物權利宣言》(1978年)也考慮了動物權利,其中條款如下:
所有動物生而平等,享有同等的生存權利。
任何動物都不會受到虐待或殘忍行為。
如果動物的死亡是必要的,那麼它必須是瞬時的、無痛的並且不會產生痛苦。
每一種野生動物都有在大自然中生存、自然繁殖的權利。
任何剝奪野生動物自由的行為,即使是出於教育目的,也構成對動物權利的侵犯。
另請參閱:生物倫理學
動物權利的歷史
第一部動物保護法於 1635 年在愛爾蘭頒布,但僅限於虐待馱畜,例如防止將犁綁在馬尾上。
有許多盎格魯-撒克遜清教徒社群也遵循類似的原則。他們甚至將家畜的「權利」列入其特定的道德和法律準則中。
最近,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或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等思想家領導了要求動物權利的運動,他們認為動物承受痛苦的能力與人類相似,因此應該受到同樣的道德觀念的保護。
甚至還有或多或少激進的反對虐待動物的抗議團體,他們採取的行動包括從動物園釋放動物以及抵制在圈養動物身上測試其產品的製藥或化妝品公司。
動物為什麼有權利?
活動家呼籲同情,因為我們都是動物。
對動物權利的需要是出於人類的同情心,也是出於對所有生命以及不同性質的哲學和宗教遺產的尊重。英國人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等哲學家反對法國人勒內笛卡兒(Rene Descartes,1596-1650)等思想家的傳統,認為動物只是生物機器。
相反,洛克認為,對動物的殘忍行為對後代來說是一個可怕的例子,他們不僅會在動物身上複製這種行為,還會在其他人身上複製這種行為。
類似的推理認為,虐待動物是人類殘酷行為的反映,而他們對生命的尊重,特別是對那些無法對抗和抵抗生命的生命,則是他們道德的表現。正如聖雄甘地的名言:“一個文明可以通過它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動物解放運動
它也被稱為廢奴動物解放運動或動物主義運動,是一個正式和非正式的組織。它匯集了全球各類活動人士,包括學者、藝術家和法學家,也包括極端素食主義者、慈善家和新嬉皮士。
他們都圍繞著一個共同的目標聚集在一起:對遭受虐待的動物進行調查、報告、認識和救援,無論是家庭虐待、藥物虐待還是工業虐待。有些人甚至指責霸權文化是人類中心主義和物種主義(來自物種主義一詞,源自種族主義),即對非人類物種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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