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共部門?概念、特徵、組成部分和主要職能
我們解釋什麼是公共部門、其特徵、組成部分和主要職能。另外,它是如何融資的。
公共部門的所有資產和資本都是國家財產。
什麼是公共部門?
公共部門是任何國家直接或間接管理國家或以公共預算運作的行政機構和組織的集合。
換句話說,正是國家控制下的經濟部分,因此追求集體利益的滿足,而不僅僅是利潤。事實上,後者構成了其與私營部門的主要差異。此外,公共部門的所有資產和資本都是國家財產,即集體財產。
一般來說,公共部門在支持任何國家的政治、法律和經濟秩序方面都至關重要,儘管組成公共部門的不同組織的規模和權力仍存在爭議。
有些人認為國家應該強大並幹預經濟和社會事務。相反,其他人則認為,相反,國家應該在社會中發揮最小的作用,只照顧必要的事情。無論如何,人民的福祉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共部門的效率。
該部門也是就業來源,通常其工人(稱為公職人員)透過各種測試或招標系統獲得職位。
這在理論上防止了屬於所有公民的國家資源被分配給腐敗和裙帶關係,或防止掌權領導人(政府)隨意在國家內分配永久職位。
另請參閱:公務員
公共部門的特點
從廣義上講,公共部門具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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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接受國家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和指導,並利用公共資源和資本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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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涵蓋國家組織和機構,以及國家佔多數股權的上市和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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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追求大多數人的福祉。這並不意味著它不能實現最低限度的盈利,或其組織不能完全或部分自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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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私營部門一樣,它也受國家法律和憲法的約束,憲法文本通常描述了其必須遵循的行政、法律和政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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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私部門不同,其資產和資源是集體所有,即屬於該國全體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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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公司而言,這些可能源自於國有化或私人公司或資產的國有化過程。相反的程序,即公共資產的讓渡,稱為私有化。
公共部門組成部分
公共部門可分為兩大類:
中央集權的公共部門,也稱為財政部門,三個基本公共權力的組織和機構位於其中: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這些機構對於社會和平和國家穩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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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的政治領導以及外交和國際代表權。這包括行政和政府機構,例如總統、總理府、州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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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負責起草法律和監督公共權力,代表國家政治力量。它通常由議會組成,議會可以是單院製或兩院制(參議員和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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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負責監督法律的適用和伸張正義,審查和解釋憲法法律文本。在這種情況下,它涉及法院、法院和最高法院。
權力下放的公共部門,包括公共或國有公司以及國家作為唯一或多數股東的基礎服務組織。
公共部門的主要職能
公共部門可以緩解不幸者的基本缺陷。
公共部門的主要功能是維護集體福祉,即保護公民的根本利益和每個國家所代表的歷史遺產。概括地說,這些功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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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穩定和法治。這意味著公共部門有責任建立一個社會、政治和經濟框架,使人民能夠在共同和客觀的法律體系的管轄下繁榮並和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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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正義和平等機會。這意味著國家必須努力減輕不幸者的基本缺陷,以便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因其努力而獲得公平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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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對經濟進行調解。在這一點上通常很少有共識:國家應該幹預經濟以糾正市場的缺陷和不平等,還是應該相信市場會自行其是,直到達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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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有效的官僚機構。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官僚機構:一種標準化和規範其向人民提供的程序和運作的方式,並為人民提供支持和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身份、代表性、教育、正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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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財富的再分配。透過稅收和補貼,公共部門尋求創造條件,使弱勢群體有真正的進步機會,促進社會更加公平,減少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公部門如何融資?
公共部門通常透過向公民徵稅以及或多或少有利可圖的舉措(例如上市公司)來籌集資金。然而,獲利能力通常不是公共部門的主要價值之一。
公共融資的另一種常見形式是國家發行債務(債券) ,即向私人投資者、其他國家或多邊組織請求貸款(公共債務)。
續:私營部門